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住建、林草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四川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强化殡葬公益属性,保障基本安葬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城镇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城镇居民提供服务保障,农村公益性墓地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服务保障。
公益性公墓应按政府主导、公益惠民、节地环保、社会认同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兴建公益性公墓。
民政部门负责
统筹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审批,牵头制定和调整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保障、规划许可和监督实施,配合民政部门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林草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涉林草手续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与用地
民政部门
应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四川省殡葬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和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街道),应规划建设城镇公益性公墓;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可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
民政部门应综合考虑现有安葬设施规模、空间分布情况和本地人口变化趋势,按照未来
年需求,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