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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11日

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安葬用地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服务、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通过树葬、草坪葬、花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实现资源节约与生态保护。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惠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社会认同,因地制宜、美观适用的原则,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倡导绿色文明殡葬理念。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供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骨灰堂建设

第七条 骨灰堂建设应纳入四川省殡葬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火葬及人口分布、安葬需求、存量安葬资源、服务半径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类型、数量和规模。

第八条 骨灰堂可按以下两种类型建设:

(一)利用现有公墓、殡仪馆(站)空余合法土地建设骨灰堂,建成后一并统一管理。

(二)在公墓、殡仪馆(站)之外单独建设骨灰堂,建成后因地制宜纳入属地公办殡葬服务机构或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第九条 骨灰堂建设用地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一致。选址宜靠近殡仪馆,避开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区域。

第十条 公益性骨灰堂用地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县(市、区)名义建设的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以市(州)名义建设的骨灰堂,由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骨灰堂应依法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建设、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殡仪馆(站)内建设的骨灰堂,主要功能是提供骨灰暂时存放服务。在公墓内或殡葬服务机构外单独建设的骨灰堂,主要功能是提供长久安放骨灰服务。

第十三条 骨灰堂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体现生命文化和殡葬文化教育传承功能,科学设置骨灰存放、祭扫服务、业务接待、公共服务等区域。

在殡葬服务机构外单独建设的骨灰堂,应遵循空间可循环利用原则,鼓励按以下思路设计:

(一)骨灰存放区不对外开放,不按楼层、区域、骨灰存放架高低等选择格位;

(二)在祭扫服务区通过视频、AI等信息技术联接骨灰存放格位,实现绿色文明祭扫,传承优良家风家教家训。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安全可靠、环境舒适、祭扫方便、群众认可的原则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骨灰安放格位一个使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购买格位应签定使用合同,约定格位使用周期、格位续用、不办理格位续用手续处理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骨灰墙建设

第十五条 在公墓内可利用围墙、堡坎、景观造型、防护设施等合理规划建设骨灰墙。在农村地区可利用堡坎、岩壁等依山就势建设骨灰墙,参照农村公益性墓地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骨灰墙应建在地基和山体牢固区域,建设高度不宜超过3米,长度每50米应留收缩缝。因地制宜建设排洪渠、引水沟等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骨灰墙应按美观适用原则设计建设,整体外立面原则上以人文风景图案为主体,各骨灰存放格位以暗线区分,用编号或二维码识别。不提倡在骨灰格位封盖表面刻印碑文,可在适当区域设置电子显示屏,展现逝者生平事迹,实现绿色文明祭扫。

第四章 树葬、草坪葬、花葬等形制建设

第十八条 公墓应在显著区域规划建设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第十九条 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应环境整洁,骨灰采用可降解材料包装后埋于树木、草坪、花坛之下,不建墓位墓碑、不硬化土地,设置节地生态安葬标识。可在适当位置建设纪念设施、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祭奠逝者。采取树葬的,也可以树为碑,悬挂标识物等方式祭奠逝者。

第二十条 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内的草坪宜选用常绿草种;花坛植物配置应选用不同花期品种,确保景观花期延续性。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清明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可为树葬、草坪葬、花葬的逝者举行集中生态安葬仪式。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海葬咨询、登记服务,支持殡葬行业协会加强与沿海省、市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供海葬信息,服务丧属海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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